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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查理帝国分裂后的西欧(1/5)
第一节 九到十一世纪的法国
封建割据和王权的软弱查理帝国分裂后,其西部疆土成为法兰西王国。9至11世纪,法国封建王权十分软弱。全国封建主虽然承认国王为最高宗主,但实际上国王对他们不能控制。王室领地仅限于巴黎一带,面积等于一个小公国,称为“法兰西岛”。其他地区分裂为许多大封建领地,如布列塔尼公国、诺曼底公国、安茹伯国、香槟伯国、勃艮第公国、阿奎丹公国、土鲁斯伯国等。领有这些封土的公爵和伯爵,对国王几乎是完全独立的。他们单独宣战媾和、铸造货币、行使司法审判权,国王无权过问。在大封建领地之下,又分为许多小封建领地,也各自为政。当时法国不仅政治不统一,而且语言也不统一。南北两部语言歧异,一个土鲁斯人到了巴黎,好像到了外国一样。
9世纪中叶,诺曼人开始侵袭法兰西西北沿海;到885 年,大举进犯巴黎。国王胖子查理(884-887年)无力抵抗,于887年为诸侯所废。防卫巴黎有功的奥多伯爵被选戴为王,但部分诸侯仍奉加洛林朝的查理三世(893-923年)。查理三世以后,奥多的后代休在实际上控制加洛林朝王政,称为法兰西公。直到987年,加洛林朝绝嗣,休的儿子休·加佩(987--996年)在教俗诸侯支持下被选为王,从此开始了加佩王朝(987-1328年)。
加佩王朝的领地和加洛林王朝一样狭小,只包括卢瓦尔河和塞纳河间的狭长地带。在加佩王朝初期,诸侯对国王不履行任何封臣义务,王畿内的小封建主也时时抗命。休·加佩以全力控制境内各教会领地,其后继诸王则利用各大诸侯间的矛盾逐渐巩固自己的地位。休.加佩即位不久,就预为其子加冕,借此保证王位世袭。这个制度一直保持到腓力二世时期(1180-1223年),国王选立的原则从此被削弱了。
封建等级制度 和封土制度相联系的封主与封臣的关系在加洛林时期已开始形成。早在847年,秃头查理的麦尔森敕令规定:自由人必须以国王或国王的任一臣属为主人;附庸必须服从封主,不得背离,战时有随同出征的义务。877年,秃头查理又颁布克尔西敕令,承认贵族爵位世袭。
封建领主因爵位不同而分为各种等级。国王是最高的封建主,其下有公爵、伯爵,再下有子爵、男爵。边区的封爵称边地侯。封爵之下又有骑士,骑士是最低的封建主。各级封建主之间的主臣关系依次隶从,最上以国王为共主,最下是人数众多的骑士,构成所谓封建的金字塔。但是封主对其附庸的臣属,没有直接管辖的权力,即所谓“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这是封建统治阶级为调整其内部关系而建立起来的政治秩序,在长期混乱之中,保证了他们对农奴阶级的统治。
封主与封臣关系的建立,必须经过受封仪式,称为誓忠礼。受封者跪在领主之前,双手放在领主的掌间,宣誓效忠。领主则授以树枝或泥土,作为封土的象征,并承认受封者为其附庸。如受封者为教会主教或寺院僧正,另授指环和权杖。效忠领主是封建义务的最高准则。附庸必须为领主临敌作战,每年服兵役约四十天。又须应召参加领主法庭,在领主被俘需要赎金或遇其他需要时献纳助金。附庸的封土一般由长子继承,继承捐约当封土的一年收获量。在领主方面,则须保护附庸不受侵害,对附庸之间的争讼作公正审判。但是这些原则并非经常得到遵守。附庸往往恃强不履行义务,或以武力反抗领主;领主也往往要求超额贡纳,对不履行义务的附庸以武力制裁。因此封建混战还是不可避免,受害最深的总是农民。
农民的状况和农民起义法国的农奴称“塞尔夫”,被束缚在土地上,随土地而转让。农奴领种分地,对领主负担劳役租,服其它杂役,缴纳桥梁、渡口等杂捐。封建主把公有的森林、池沼、牧场等攫为己有,农奴使用必须承担义务。对领主的人身依附关系为农奴带来许多沉重的负担:他必须缴纳人头捐,捐额由领主任意规定;结婚时须得领主许可,如女方是另一领主的农奴,还须缴纳婚姻捐;死后份地归于领主,儿子继承份地须交一头最好的牲畜,称为“死手捐”。农奴有关的争讼受领主法庭管辖,诉讼时须缴纳讼金。任何农奴都无权控告主人。农奴对教会缴纳什一税。
一小部分的依附农民称为“维蓝”,和塞尔夫略有不同,一般不对领主负担与人身依附有关的义务。他们往往世袭占有土地,但仍须向领主纳租。在法国南部的一年劳役不超过八十天。他们也受领主法庭的管辖,循例交付讼金。人头捐也不可豁免,不过有一定的限额。
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的义务不断增加。领主利用对各种生产资料的垄断,横加剥削,强迫农民使用其所设磨坊、面包炉、榨酒器等,征收用费。9至10世纪时,自然灾害、瘟疫和封建内讧不断发生,农民的生产遭受破坏,处境困苦。农民采取各种方式反抗封建剥削和压迫,有时逃亡,有时武装起义。在吉约姆·德·朱默治的《诺曼史》中,提到了 997年诺曼底农民起义。起义者纷纷举行秘密集会,反对诺曼底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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