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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十二到十五世纪的德国.意大利和教廷(4/7)
德国的西部和南部也形成城市同盟。莱因河畔的城市如美因斯、沃姆斯、科伦、斯特拉斯堡等组成了莱因同盟,多瑙河上游的城市如奥格斯堡、乌尔姆、纽伦堡等组成了士瓦本同盟。它们都包括几十个相邻的城市。这些城市的金属制造业和毛织业非常发达,与意大利、尼德兰、法国维持着密切的贸易联系。城市的主要敌人是地方封建主和拦路行劫的骑士。1381年,两个同盟合并,并一度打退骑士的进攻。但在1388年,这个同盟终于在封建诸侯的联合压迫下瓦解了。
农民的状况十字军东侵时期,德国有很多农民赎买了人身自由。在国内开垦新地和向易北河东移民过程中,封建主为了吸引劳动力,一般都给农民以比较有利的条件。农民处境获得暂时的改善。但从14世纪后期起,封建主对城市手工业品和奢侈品的消费增加,需要更多的收入,“就对农民开始了新的压迫,更高的租额和力役,日益迫切地热心于再度将自由农民变成隶农,将隶农变成农奴,并且把共有的马克土地变做领主的土地。” 在14至15世纪间,这是德国农民的一般处境。
然而,德国各地区的农民处境并不是一致的。在东部,移居到易北河东岸西斯拉夫人土地上的农民,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地所有权依然是领主的,移住者对于领主,必须世世代代提供一定的地租和力役。但这种负担是那样地有限,所以这一带农民的境遇,比起德国任何其他地方的农民来,都要好些。” 在16世纪以前,这里的骑士领地还没有大量的粮食输出,加强农民劳役的现象还不普遍。
在西北部莱因河流域,由于城市繁荣,商品货币关系发展较早,农民经济很早就卷入市场,农民内部也发生分化。封建主一股不经营土地。他们把土地大片出租,由承租者经营,本人则迁住城市,坐取地租。租地的人多半是从前管庄“迈伊尔”,因此这种租地的制度称为“迈伊尔”租佃制。
在西南部莱因和多瑙两河发源的地带,农民处境最苦。这里山岭较多,农民的份地不但面积小,土壤也很坏。14至15世纪时,领主加强对农民的压榨,特别是在供应城市手工业原料、种植亚麻等技术作物的土地上,加强了徭役和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有些领主侵夺社附属地,以便对农民进行更残酷的压榨。随着封建压迫的加强,农民的反抗斗争也更为激烈。早在16世纪的农民战争之前,这里已经爆发过多次的起义。
政治的分裂和王权的衰落帝国皇位经过二十年的虚位,由诸侯推出哈布斯堡家族的卢道夫(1273--1291年)继承。卢道夫地位软弱,诸侯推选他,正因他无力干预他们的独立。此后,皇位辗转于哈布斯堡家族和卢森堡家族之间,所有的皇帝都只是徒拥虚名,统治权不出自己的领地。在有机可乘的时候,他们就集中力量于领地的扩充。哈布斯堡家族从捷克王室手中夺取奥地利、斯提里亚、卡林提亚和卡尼鄂拉,并以奥地利为领地中心。卢森堡家族也利用婚姻关系兼并了捷克。
在教俗封建主中,以勃兰登堡边地侯、萨克森公爵、捷克国王、莱因区的巴拉丁伯爵和美因斯、科伦、特里尔三个大主教的权势最大。1356年,皇帝查理四世(1347--1378年)颁布“黄金诏书”,规定皇帝由上述七个诸侯选举,他们称为“选侯”。诏书承认诸侯在其领地内政治独立,有征税、铸币和司法等权;皇帝放弃对诸侯领地内政的任何干涉。诏书又承认封建主私战的合法性,仅规定附庸不得发动反对自己领主的战争。城市之间也不得订立同盟反对诸侯。这样,黄金诏书成为诸侯割据的法律依据。
帝国议会仍然继续存在。诸侯、高级教士和帝国城市的代表出席议会,讨论具有共同意义的问题。但事实上,议会成员利害分纹,往往不能作出任何共同决议,纵使作出某些决议,帝国也没有任何执行机构可以付诸实施。帝国没有共同的法律,没有固定的赋税,也没有常备军。可是诸侯在自己的领地上却建立起类似其他国家的等级代表机关。他们各自召集这类的地方议会,获得所需要的税捐。
帝国不但没有共同的行政机关,连领土也不固定。若干地区先后脱离帝国。1466年,普鲁士成为波兰的附庸,同时施勒斯维希和霍尔施坦也转归丹麦。捷克在胡司战争后实际上脱离了帝国的版图。瑞士经过长期的斗争,也于1499年摆脱哈布斯堡朝的统治,成为独立的国家。
第三节;十四至十五世纪的
意大利和教廷
14至15世纪意大利政治概况自从霍亨斯陶芬朝灭亡以后,意大利实际上已脱离德国皇帝的控制。在北部的伦巴底和中部的托斯坎尼,除经济比较繁荣的城市共和国和米兰公国外,还有一些比较落后的封建小国,如萨伏依公国、皮埃蒙特公国、孟菲拉侯国、萨鲁索侯国等。半岛中部仍然处于教皇的统治之下。南部的西西里王国,从1268年转归法国的安茹家族统治。法国封建主加重剥削,其雇佣军到处骚扰,南意各城和东方的贸易关系受到破坏。西西里于1282年8月31日以晚祷钟声为号,在巴勒摩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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