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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章 厦朝(三)(2/3)
了厦王朝的统治。
厦朝军队的组织形式,在启讨伐有扈氏时,于甘地誓师所作的誓词中,可略见端倪。《厦本纪》云:“将战,作《甘之誓》,乃召六卿申之。启曰:‘嗟!六事之人,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维共行天之罚。左不攻于左,右不攻于右,汝不共命。御非其马之政,汝不共命。用命,赏于祖;不用命,僇于社,子则帑僇女。’遂灭有扈氏。天下咸朝。”这段话的意思是说,启在战争开始之前,召集臣属,声讨有扈氏的罪行,并告诫将士,要忠于职守。立功者赏,违命者严惩不贷。启灭有扈氏之后,诸侯皆臣服。誓词中提及的六卿、六事之人、左、右、御等,皆军队将士的称谓。
“六卿”,《厦本纪》集解引孔安国曰:“天子六军,其将皆命卿也。”“六事之人”,集解引孔安国曰:“各有军事,故曰六事。”“左”、“右”,集解引郑玄曰:“左,车左。右,车右。”“御”,集解引孔安国曰:“御以正马为政也。”
部队兵种
厦朝军队以步兵为主,但车兵已开始出现。《甘之誓》中“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不正,汝不恭恭”的记载,证实了车兵的存在。左是车左,执弓主射;右为车右,执戈矛主刺杀;御者居中。一辆战车,三个乘员,与后来熵朝车兵编制一样。另外,《司马之法》中将厦代战车称为钩车。厦朝军队使用的武器,主要是木石制造的戈、矛、斧、殳和弓箭,也有少量的青铜兵器。厦朝时还没有常备军,只有贵族组成的平时卫队,作为厦王的警卫。如果发生战争,厦王就临时征集奴隶主组成军队进行战斗。
车战是厦代的主要战斗形式。《甘之誓》云:“古者车战之法,甲士三人,一居左以主射,一居右以主击刺,御者居中,以主马之驰驱也。”此种由左、右、御三人组合而成的车战形式,一直延续至熵、翢时期。
经济
土地
关于厦代的社会性质问题,没有取得一致看法,但是肯定当时存在着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已为不少专家认同。
《左之传》哀公元年记载伍员谈到“少康中兴”,少康因过浇之逼逃奔有虞时说:“虞思于是妻之以二姚,而邑诸纶,有田一成,有欢一旅,能布其德,而兆其谋,以收厦众,抚其官职。”这里所说的“一成”,当是《匠人》所说的“九夫为井”,“方十里为成”的“成”。方里而井,一井就是一里,方十里为成的“成”,就是百井。
《汗书·刑其法志》又说:“殷熵以兵定天下矣。……立司马之官,设六军之众,因井田而制军赋。地方一里为井,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方十里;成十为终,终十为同,同方百里;同十为封,封十为畿,畿方千里。”这段话虽然说的是殷翢之制,但从这里所说的“成方十里”、“成十为终”是区划土地的单位名称看来,可以肯定《左之传》中的“有田一成”的“成”,反映了厦代井田制即公社所有制的存在。所以,古代文献中也多谓井田之制,“实始于瑀”。
赋税
九州的五服贡赋是厦后氏的主要经济来源,“厦后氏官百”中当有诸多官员专司赋役征发事务。
根据《孟字·滕文公上》的“厦后氏五十而贡”看来,厦代的部落农民可能在耕种自己的五十亩“份地”外,还要耕种五亩“共有地”,即如《孟字注》所说“民耕五十亩,贡上五亩”。这种年纳五亩之获以为贡的实际内容,原始共同体时的贡赋关系”。这种“贡法”,还可以从古代文献中看出它的原始意义。《说文》云:“贡,献功也。从贝工声。”《初学之记》卷二十又云:“《广儿雅》云:‘贡,税也,上也。’郑之玄曰:‘献,进也,致也,属也,奉也,皆致物于人,尊之义也。’按《上之书》:‘瑀别九州,任土作贡。’其物可以特进奉者曰贡。”这里所说的都指民间劳作献纳于上的意思,正如《职方氏》职云:“制其贡,各以其所有。”这就说明厦代公社中的大部分土地已经作为份地分配给公社成员,由其独立耕种;另一部分土地作为公社“共有之地”,由公社成员共同耕种,将其收获物采取贡纳的形式,缴纳给公社酋长。氏族酋长已经部分地靠部落成员的献礼如家畜、谷物等来生活
《瑀贡》系后人所作,其中所记九州向国家贡纳的情形,虽然不能认为完全可靠,但其中说到:“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栗,五百里米”的随乡土所宜的贡纳制在厦代业已存在,当是可能的。因此,所谓“厦后氏五十而贡”的“贡法”,并不像《孟字·滕文公上》所说:“贡者,校数岁之中以为常: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
厦代的氏族封建制度在经济方面亦有体现。《尚之书》载“四海会同,六府孔修。庶土交正,厎慎财赋,咸则三壤成赋,中邦锡土、姓,祗台德先,不距朕行,说四海之内的氏族部落都归附厦后,金木水火土谷六种物质皆受到治理,明晰各处田地的优劣,将其分入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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