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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我女儿出事了,责任还是我们做父母的?(2/2)
佳心情不佳,但是却不知道其心情程度能够严重到让人跳楼这一严重后果,本案并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黄佳佳其不良情绪已经危及到了生命健康,被告人也就根本不可能有注意之义务。”
“法不强人所难是贯穿民法的原则。”
“以上便是第一条诉讼请求的相关理由。”
说完第一点,沈夏紧接着给出了提起反诉的理由。
“我方认为本案系因黄佳佳之死所引起的相关纠纷。
原告方以我方存在过错提起了侵权之诉,也正是原告方在提起侵权之诉行为时,为了满足其诉讼请求,在被告人小区拉横幅、前往被告人公司吵闹以及在提起诉讼后对方诉讼代理人在网络平台所发布的相关言论,无一不是建立在黄佳佳行为这一基础之上。”
“我方认为反诉与本诉具备牵连性。”
沈夏讲完,等待着合议庭的裁决,其反诉是否成立,如若成立他则根据成立的材料讲,不成立则根据不成立的材料讲。
这也是沈夏为什么今天选择用电脑的原因,找稿子的速度要快上一点儿,不会让法官等自己。
在听取了沈夏的理由后,王瑞安作出了裁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相关规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所提起的反诉符合法律规定。”
“现裁定一并审理,原告方相关理由本院不予认同。”
说完,王瑞安拿起法槌按照程序敲了下去——
咚~
“被告人现在可以继续陈述了。”
沈夏点点头,继续念着反诉诉讼请求的理由:
“1.正是原告人无中生有式的维权,使我方名誉和日常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要求原告人赔偿我方名誉损失一元钱,并在省级媒体平台公开道歉且不短于七天,以恢复我方名誉。”
“2.在本案中,黄佳佳在前往被告人家中前,其也向原告人讲述了其心情不好,如果合议庭认为我方存在过错,也就代表着本案黄佳佳的不良情绪已经达到了危害生命健康的程度,身为黄佳佳父母的原告人让丧失了控制力的黄佳佳出门,其并未履行作为监护人的职责。”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显然本案中,知情的原告人并未尽到监护义务,导致了黄佳佳的跳楼这一惨剧,而亲目睹了这一切的被告人,给其心理造成了严重的冲击,严重损害了被告人精神状况,原告方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还请法院依法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莫让路人与路人之间‘扶与不扶’这一场景后,再重现朋友与朋友之间‘邀与不邀’这又一思考。”
“此致,光夏区基层法院。”
沈夏将材料念完了,低头整理了一下律师袍。
此时的法庭,大家都看着这个年轻人。
牛逼…
精彩,实在是精彩,难道律师界真的有天才这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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