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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8小章(1/1)
尹老板看来是铁了心的要否定这桩转让,他目前手上最有力的一句就是那条三人书面同意条款。¨5′0′2_t¨x^t\.,c\o·m/但是对方表露出来的意思,如果和解不成,估计会以这一条章程实际妨碍了股权的自由流转为由,向法院申请无效。到时候就是一场官司了。
那这一条到底效力如何呢?
韩芯回家忍不住又打开电脑看了起来,不知不觉,时针指向两点,韩妈妈起夜看到韩芯屋里还亮着灯,忍不住劝她早点睡:身体经不起这么熬!
韩芯应和着,当着老妈的面刷牙洗脸,看老妈睡了,又坐到桌前。
现在唯一确定的是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或者解释来说明什么样的条款构成妨碍股权的自由流转,那案例呢?
韩芯揉揉额角,在案例库里输入了关键词。一行行扫描下去,就在韩芯困得打了个哈欠的时候,一份判决里的一句话撞入眼帘:“章程第十四条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属于对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性规定,而非禁止性规定。¨x~x,s/w!k_.¨c¨o·m!”
韩芯精神一震,在“限制性规定”上拉了一行高亮,继续看了下去。
又是一个不眠之夜。
第二天一早,韩芯还没出门,就接到尹老板的电话。会议在下午,上午见面肯定是想提前说一下情况。韩芯根据从萧壑那里了解到的情况,心里有了一定的计算。跟汤恩乐电话里说了一下,便直接打车去尹老板约定的那家漫咖啡了。
看来,尹老板对自己的办公室有了心理阴影,已经把咖啡厅重新辟为战场。
萧壑说的一点没错,现在尹老板感觉很为难。萧壑出价没有果蔬先生高,但是果蔬先生又不肯买他的股权。现在他想否决果蔬先生和另两位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却被那边的律师告知,你的章程是无效的。
到底我的章程有效无效?
尹老板认真的问。!1+3¨y?u?e*d*u_.`c+o¢m!
韩芯当着尹老板的面,把都快背过的公司章程又看了一遍,点着那条尹老板的命根子念:“股权转让除上述约定之外,还需同时取得三位创始股东的共同的书面同意(创始股东定义参见“定义”)。不同意的股东无必须购买的义务。”
韩芯说:“这句话,第一句是有效的。第二句,是无效的。”
尹老板愣了:“啥、啥意思?”
“就是说,你们规定,股权转让需取得全体股东的书面同意,这是有效的。但是后面,如果因为没有取得书面协议,沉默不得视为同意,这句话因为同公司法第72条低款的规定相抵触,极有可能被法院认为无效。”
尹老板更懵了:“不是!那全体股东里有人不同意,不就不能转让么。这啥意思?”
自己写的词儿,一直觉得挺明白的,还特专业,当年颇为自豪了一把,觉得律师就是骗钱的,分明都是大家能做的活,搞得神神鬼鬼的。现在听韩芯这个律师助理一说,好像自己的写的——怎么跟自己想的不一样了呢?
其实我们国家的公司法并不十分完善,总是在不停的修补过程中。所以很多判决中会经常提到公司法的立法原理。像尹老板这个案子涉及到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我国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违法公司章程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
但是并不是说没有规定这事儿就不管了。司法实践中,类似的案例并不少。法院也是绞尽脑汁寻找法律和实践之间的统一。这就靠立法原理搭桥了。在尹老板这个问题上,其实最常提到的就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和人合性。多数判决都会或多或少的承认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更多地是人合性的体现。这个人合性在公司法的第72条第4款得到体现,但基本上大家都认为,第4款的权利行使是不能与本条第2款即关于股权自由转让原则的行使相抵触的。
韩芯尽可能的不说这些拗口的话,斟酌了一下对尹老板说:“法律规定咱们这种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时候,是需要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现在您和您的股东们通过公司章程说,我要全数同意,拔高了门槛。这是可以的。因为他没有否认股权可以转让,只是限制了一下。属于限制性规定,实质上是同意的,是与法律规定不相悖的。对这种限制性规定,法律还是尊重咱们股东自己的意思的。这是我为什么说前一条有效。”
尹老板点点头,但那张脸显得更懵了:这和后面不是一个意思么?
韩芯继续说:“后面那条就有问题了。因为法律规定了,股东不同意的时候,不同意的股东要去购买被转让的股权,而且,如果你不说同意也不说不同意,给你三十天,三十天之后还不表态就视为同意。如果您站出来说,不对我沉默是不同意。那好,您就得去买那份待转让的股权。这是法律的规定。您看您后面这一条,不同意的股东无必须购买的义务。这个就和整个七十二条允许股权自由转让的原则相违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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