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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官司不是随便打、随便告(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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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公好义”的机构。对于大量民间纠纷,基层官员的态度是:劝和不劝讼,能压就压,能拖就拖。
因为案件多、编制少,每个县衙平均审案不过数十宗。一个县令既管政务,又兼司法、户籍、税赋,他根本没精力天天听案。如果有可能调解,他一定让你“各让一步”。
许多县官甚至公开训话:“讼者,刁民也。争地三尺,不如让人三分。”老百姓若硬要打官司,常被贴上“扰乱治安”标签,甚至遭“关门三日”“拘押十日”。
你若穿越去打个小官司,不给你传票已经是客气的,顶多递你一句话:“回家自己商量去。”
假设你状纸过关、礼法合规、审理公平,最后还赢了判决——恭喜你,现在要面对“执行难”。古代没有现代法院的强制执行队伍,执行结果往往靠“对方是否配合”。
比如地权纠纷你胜了,但对方赖着不搬、不让地、不赔银子,官府很可能只是“派人劝说”或“贴榜公告”。你若催得急了,可能会被打成“刁民”“缠讼者”。
更常见的是判决迟迟不执行,被告托关系找上层“打招呼”,拖成“悬案”。你这边没钱走关系、又不敢威胁对方,只能在“纸面胜利”中干瞪眼。
打官司在古代从来都不是“有冤即伸”的畅通之路。它是“礼仪—程序—门第—人脉—文书—关系”构成的复杂系统,里面每一个环节都能把你卡住。
你若是穿越成个小民,没有钱、没人写状纸、不懂律例、不识字,还妄想挑战士族、状告官员、逼对方还钱?不是你赢不赢的问题,而是你是否能活着从公堂下来。
所以,小说中的主角能“挥笔成状,一诉成名”,现实中那种人早被“杖五十、驱逐出县”了。打官司这条路,在古代,从来都不是“便道”,而是“荆棘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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