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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古代刑罚的残忍性不代表刑法的不完善(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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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运行的真实痕迹。因为有制度、有流程、有复核,才可能留下“平反”的余地。

比如《赵作霖冤案》在清朝咸丰年间被揭发,是因为其家属不断上诉,经省、道、部三审,终于平反。若无“申冤渠道”、若非卷宗完备,是不可能平反的。

明朝施行“申覆制”,犯人可越级申诉;清代设“申诉簿”记录重审案件。现代人讥笑“十年冤狱”,但十年能翻案,已经比很多近现代国家早了好几个世纪。

古代的“重刑”逻辑,是社会资源短缺下的控制手段。

为什么“偷三两银子”也要砍手?为什么“盗贼成群”要夷三族?归根结底,是国家没有能力长时间“养犯人”。

没有现代监狱系统,没有再教育经费,官府也不想负担“管饭”的成本。于是只能靠“一次性惩罚”——杖、流、斩、枷等迅速惩戒手段维持治安。

这不是法律野蛮,而是社会条件逼迫下的“效率法”。放在当时是理性的选择。

法律残酷,不等于制度落后。真正的落后,是无法维持法律秩序,不知如何界定是非,不知如何保障正义。

中国古代虽刑罚残酷,但制度逻辑是完整的。等级、身份、亲属、地点、时间——都在法典中详细记载;处罚种类、流程规范、责任划分——都能追溯可查;纠错机制、复审制度、赎罪办法——都有固定程序。

所谓“落后”,恰恰是误解。古代刑法在其历史阶段,是高度合理、实用主义和伦理主义结合体。

用现代眼光看古代刑罚,只看到“刀斧”,忽略了“法律”。

如果只看凌迟、斩首、刖足这些酷刑,就说古代“没人性”、“法治崩溃”,那就像只看显微镜下的细胞说“人类就是细菌”一样荒谬。

真正的历史法治,是一套复杂体系——既有道德伦理的牵引,也有行政效率的考量,更有制度层面的纠错能力。它也许不像现代法那么“人权优先”,但它自有一套“社会稳定优先”的逻辑。

残忍的是工具,严密的是制度。古代法律,是“猛药治乱世”的版本,是那个时代最能维持秩序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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