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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一夜经历撕开少年懵懂与幼稚(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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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的卖身契详细看去:
卖身契
立卖身契人赵麻子,时维光绪十九年六月初八,将年仅二岁之女童,诡称己之外甥女,以纹银二十两之价卖与翠月楼。
此女童本人自称李小慧,自卖身之日始,更名为春红。
自契成之日,春红之卖身契归翠月楼鸨母金翠萍所有。
金翠萍有权对其进行经营安排,待其年满十二,便安排其女卖身为娼接客之事宜,春红及赵麻子与其亲生父母,皆不得有丝毫违约之举。
若春红十二岁时拒接客或逃跑,以及有其他不轨行为,鸨母金翠萍有权自行惩戒处置,赵麻子及其姐姐姐夫不得过问。倘若日后春红亲生父母追究其来历,一应事端概由赵麻子一人承担,与翠月楼鸨母金翠萍无涉。
此契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其一,以为信守。
立契人:(画押)赵麻子。
中介人(画押)钱老三。
翠月楼鸨母:(画押)金翠萍。
此女卖身契自光绪十九年六月初八 ,公元一八九三年六月初八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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