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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血色朝阳 第十八节(3/3)
席会”,所有加入“河洛联寨”的寨子都可以各派三名代表常驻“联席会”,因为“河洛联寨”是一个半开放性的组织,即想加入的寨子就可以申请加入,但一旦加入就不能退出,否则即为通敌,其寨主将受到审判。作为“河洛联寨”的发起人,林清华当仁不让的成为了“联席会”的主席,另外还由所有代表推选出了一名副主席,他主要是在林清华不在时负责联席会的日常工作。
林清华还改组了原来西平寨的两百人寨民大会,将其缩减到一百人,由“联席会”用红绿票的方法选举产生,并改名为“大陪审团”,用来处理重大案件,而且规定,“大陪审团”的成员不能是“联席会”的成员,也不能是各寨的寨主,而且必须识字,候选人均由林清华提名,由于现在识字的人并不多,因此选出来的成员大多是读书人和落第的秀才、举人。为了凑齐一百人的名额,林清华几乎把各寨的读书人全都“请”到汝宁城里,但大多数人对这种选举方法都不理解,最后林清华好说歹说,威逼利诱加上欺骗,才勉强凑够了一百人,原来想好的差额选举变成了等额选举,投票只不过是走了个过场而已。
对于一些小的案件的处理,林清华专门设立了法庭,要求各寨必须将抓住的犯罪嫌疑人送到法庭,由法庭审判,不得私设公堂,以此收回审判权,维护司法的统一。法庭由二十名法官组成,法官必须识字,由林清华亲自任命,除非渎职,任期终身,法官的月俸为每月五十两银子,二十名法官分成两班,每月轮流上法庭主持审判,一班审单日,一班审双日,且两班法官各自审理的案子不能互相交换,谁审的谁就要审到底,除非该班的法官全死了,否则不能换人。只有十名法官取得一致意见,才能根据《西平寨寨规》对被告量刑,由于林清华对《西平寨寨规》进行了补充,加入了一些民法和商法条例,因而法庭对刑事、民事案件均有裁判权。判决下达后,若是原、被告不服,则可向大陪审团上诉,由大陪审团成立一个三十人的临时陪审团对一审判决进行表决,若是有二十五票同意,则将案件发回重审,否则维持原判,且为终审判决,原、被告不能再上诉。除此之外,林清华还在法庭中设立了十名公诉人,由他们对被告进行公诉,考虑到公平原则,林清华虽然没有设立辩护律师,但允许被告的亲人或朋友为被告辩护。凡是遇到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法庭不受理,而是直接转交大陪审团审理,由法庭的公诉人进行公诉,所有的死刑判决都必须经林清华的同意后方可执行。
忙完了这些事情,林清华已感到体力不支,多日的用脑过度使他的头脑昏昏沉沉的,但他却不能休息,也不敢休息,而是连夜带着精锐部队赶回到西平寨,因为他刚刚接到消息李自成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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