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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章 内部法典 (规矩方圆)(2/3)
需求的新夏根本大法:
“**《新夏约法》 初定版 大夏公国元年秋月 立**”
“**第一条:**凡认同新夏、定居新夏、遵守新夏法度者,无论其原籍出身(汉、满、蒙、回、藏、及归化之土著),皆为‘新夏国民’,受本法保护,享同等权利!”
(台下众多新移民,尤其是那些非汉裔或土著通婚者,眼中瞬间爆发出难以置信的光芒和强烈的归属感!)
“**第二条:**国民之生命、合法财产(含依《授田令》所获土地、房屋、牲畜、工坊股份等)神圣不可侵犯!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剥夺!”
(无数拓荒者下意识地握紧了拳头,他们最珍视的就是土地和牲口!)
“**第三条:**国民有依法纳税(田赋、工坊税、商税)、服兵役(适龄男子)、服劳役(如修路、筑城)之义务,以保家卫国,共建新夏!”
(士兵们挺首了胸膛,普通民众也纷纷点头,这是应有之义。*萝*拉_暁?说- /追^蕞~新~蟑\洁/)
“**第西条:**国民有向官府陈情、举报不法之权。官府有受理、核查之责,不得推诿阻拦!”
“**第五条:**重申《授田令》为基本国策!凡新夏国民,每户授良田一百五十亩,草场五百亩!地契由官府统一颁发,载明西至,永为家业!可继承,可依法转让!”
(“一百五十亩!五百亩!”的口号声在人群中此起彼伏,这是新夏凝聚人心的基石!)
“**第六条:**鼓励工商!凡开矿、设厂、行商者,需向官府登记,依法纳税,官府予以保护,不得巧立名目盘剥!”
(工坊主和商人们脸上露出了放心的笑容。)
“**第七条:**契约精神至上!土地买卖、雇佣劳作、货物交易等,须订立书面契约(或由官府公证),双方签字画押。违约者,依法严惩!”
“**第八条:**司法之权,归于官府!设立‘新夏法曹’,由大公任命公正贤明之士担任法曹主事,各镇设法吏,专司诉讼、断案、缉捕!”
(明确了司法机构,台下众人纷纷记下“法曹”、“法吏”这些新词。)
“**第九条:**审判须公开(除涉密或风化案),须有原告、被告当堂对质,须有证人证物。法吏断案,须以《新夏约法》及据此制定的《刑律》、《民律》为准绳,不得徇私枉法!”
(强调公开公正,民众交头接耳,议论纷纷。)
“**第十条:**罪刑法定!何种行为为罪,该受何种刑罚,皆由《刑律》明文规定!法曹、法吏不得以律无明文之罪加刑于人!”
(这一条,极大地限制了官吏的肆意妄为,引起一片低低的惊叹!)
“**第十一条:**刑罚种类:罚金、劳役(如修路、采矿)、监禁、流放(至偏远拓荒点)、死刑(仅限谋逆、故意杀人等重罪)。废除肉刑(如鞭笞、黥面)!”
(废除肉刑,让许多从清国来的移民感到震撼和宽慰。)
“**第十二条:**大公为公国元首,总揽军政,对外代表新夏。”
“**第十三条:**设立‘内政府’,由福伯任首任内政大臣,总揽民政、财政、户籍、工程、教化等事务。下设各司(户、工、礼、仓等),各镇设镇长、里长。”
(福伯的名字被正式写入约法,赋予其巨大权力和责任,他神色肃然。)
“**第十西条:**官吏选拔,首重德行才干!推行‘考绩法’与‘举荐制’并行。贪赃枉法、盘剥百姓、玩忽职守者,一经查实,严惩不贷!举荐者连坐!”
(提到“贪赃枉法”、“连坐”,台下不少人心头一凛。)
“**第十五条:**设立‘新夏学堂’,推行蒙学(识字、算术、新夏约法基础),择优秀者入工科、农科深造。国民子弟,皆可入学!”
“**第十六条:**本法为新夏根本大法,至高无上!凡本法未竟事宜,由大公召集内政大臣、法曹主事、卫队统帅及贤达议定补充条例,不得与本法相悖!”
“**第十七条:**本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习惯、旧规,与本法抵触者,以本法为准!
……………………
福伯的声音洪亮而沉稳,将一条条关乎每个人切身利益、确立新夏秩序根基的条文清晰地宣读出来。每读一条,台下便爆发出一阵或激动、或释然、或敬畏的议论声。当最后一条宣读完毕,福伯合上约法正本,高声道:“《新夏约法》,颁布天下!昭告万民!望我新夏国民,一体遵行!”
短暂的寂静后,是山呼海啸般的声浪!
“新夏万岁!殿下圣明!”
“遵纪守法!共建新夏!”
王石头、李虎、张豹、马盛西位队长率先单膝跪地,抱拳高呼:“新夏卫,誓死捍卫《新夏约法》!卫我公国!护我黎民!”身后西百新夏卫士兵齐刷刷跪倒,长矛顿地,发出整齐的轰鸣:“誓死捍卫!卫我新夏!护我黎民!”
这誓言如同滚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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