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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山东大乱(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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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准铸验铁记档造报。
”
就是说,除接近少数民族地区外,其他地方民间一律不得留存鸟枪。
福康安并伤令查明全省境内铁匠铺共有若干,每户各给简明告示一纸,禁止其铸造和售卖鸟枪,违者予以重究。
江西收缴民间鸟枪也较多。
从乾隆四十七年到乾隆五十八年,共收缴鸟枪铁锐一万四千五百余杆。
福建从乾隆四十七年到乾隆五十七年,共收缴鸟枪四千五百二十余杆。
福建巡抚伍拉纳曾奏称:“闽省滨海岩疆,民刁俗悍,鸟枪乃军营利器,更不容私有留存。
漳泉延津一带,鸟枪较多,而械斗之案多有竹铣一项,习用者皆漂悍之徒,施放堆捷,伤害几同火器。
台湾一郡,则最防铁斤偷渡出洋,鸟枪一项亦间有私带,更当设法禁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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