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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章 印度的莫卧儿帝国(1/3)
莫卧儿帝国的建立伊斯兰教外族封建主在印度北部建立的德里苏丹国统治了三百多年,到15世纪末在人民起义和封建主内乱中趋于衰亡。16世纪初,印度又遭到来自阿富汗的新的侵略。
帖木儿帝国分裂后,子孙和部将各据一方。16世纪初,统治费尔干纳的巴布尔(1482一1530年)被乌兹别克人逐出中亚,率军南下阿富汗,占领喀布尔和伽色尼等城。巴布尔以喀布尔为根据地,企图恢复中亚,没有成功。不久,趁印度分裂,于1525年侵入印度。1526年,在德里北方帕尼帕特会战中,以少胜多,利用火枪和大炮打败罗第王朝,占领德里。次年,印度的伊斯兰教和印度教的诸侯联军十万,数败巴布尔。1527年,巴布尔整兵再战,在阿格拉城附近的康努亚击溃印度诸侯联军。此后数年内,他把政权扩大到北印的大部地区,奠定了莫卧儿帝国(1526-1857年)的基础。这个帝国在名义上一直存在到19世纪中叶。
巴布尔死后,子胡马雍继位(1530-1556年)。比哈尔的统治者阿富汗人舍尔汗起兵叛乱,把他逐出德里。胡马雍逃往伊朗,得到萨非王朝的援助,攻占喀布尔和坎大哈。舍尔汗统治印度五年(1540-1545年),后裔内讧不已。1555年,胡马雍喀布尔重返德里,恢复统治。在他的儿子阿克巴(1556-1605年)统治时期,莫卧儿帝国领土大为扩张,除南印度外,整个半岛几乎完全统一。
土地制度和经济发展莫卧儿帝国和德里苏丹国一样,实行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皇帝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其直接占有的土地约为全国土地三分之一,其余以军事采邑分封贵族,称为“札吉尔”。札吉尔的占有以军事服役为条件,不得世袭。领有札吉尔的人称札吉达尔,享受征收租税的权利,同时根据土地收入多少,为皇帝提供相应数目的骑兵。一年收入一百万卢比的必须养骑兵五千,随时应召出征。
札吉尔是当时封建土地占有的基本形式。但在国内某些地区,例如帝国势力不易达达的边远或山区地方,还存在着其他土地占有形式。统治这些地区的王公或部落首领,保留土地的世袭占有权,成为帝国的附庸,向皇帝纳贡。这种世袭领地的占有者称为柴明达尔。柴明达尔不仅在所辖地区征收租税,而且还强迫农民服劳役。在阿克巴统治时期,柴明达尔土地占有制还不占统治地位,到17世纪以后才广泛流行。
札吉达尔和柴明达尔都不是土地的真正所有者,只有从采邑或辖地上征收租税的权利。札吉达尔对采邑上的农民没有审判权和惩治权。正像马克思所指出的,在印度没有农奴制的依附关系。但在实际上,札吉达尔往往力图把采邑变成世袭占有。他们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外,还任意巧立名目,向农民征收各种不合法的杂税,甚至强迫农民为他们服役。柴明达尔亦然。此外,伊斯兰教和印度教寺院也占有一部分土地。
16 世纪时,印度的广大农民仍然生活在古代农业和手工业结合、彼此孤立、自给自足的农村公社中。农民只占有一定数量的公社土地,森林、沼泽、荒地、池塘等归全体成员共有。公社向国家交纳赋税,以联保的形式由公社农民共同负担。但是由于阶级分化的加剧,公社成员的财产和社会地位是不平等的。村长和书吏享有特权,地位世袭。成员中少数也拥有特权,多数为一般农民和手工业者,还有无权的外来人。
尽管印度各地区彼此孤立,交通不便,关卡林立,但这时贸易仍有发展。某些地区已开始以特产著名,例如古扎拉特和阿格拉出产蓝靛,运销国内外;比哈尔盛产小麦;孟加拉出产蔗糖、丝织品和棉织品。也出现了一些工商业城市,如恒河下游的达卡是纺织业中心,北印的拉合尔和穆尔坦都是手工业发达的地区。农村中的部分手工业者不仅为公社农民生产消费品,而且还为市场生产商品,因此城乡联系加强,公社内部的不平等现象也进一步增长。富裕起来的商人、高利贷者和公社上层分子,力图把公社土地变为私有,剥削贫困的农民。当实物地租让位于货币地租后,高利贷的活动更加扩大。高利贷者利用货币的不统一,从中投机取巧,诈骗农民。农民、手工业者和小商人往往在教派运动形式下掀起了反抗封建统治压榨的斗争。
人民起义与教派运动虔诚派自前几个世纪以来即在相当广泛的地区内传播,领导者大多是出身手工业者和商人的印度教徒。马赫迪(救世主)派和锡克教派兴起于16世纪。虔诚派和马赫迪派的阶级成分和运动内容基本相同。前者主要包括印度教徒,后者则只有伊斯兰教徒。虔诚派与锡克教教义虽不同,但有以下相通之点:包括印度教徒和伊斯兰教徒的一切人在宗教上联合,在神前平等;反对上等种姓的特权;论人按品格不按种姓,正直的下等种姓比奸恶的婆罗门更为高贵。马赫迪派运动在德里苏丹国家的中心比亚那城开始发展,领导者是教长阿拉伊和阿卜杜拉·那亚吉,在当地商人集团和劳动人民中具有很高的威信。武装的信徒在比亚那及其周围建立公共财库,每人交收入的十分之一,禁止不法行为,对不服从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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