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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以私刑替天行道,真以为是义举吗?(1/2)
法律之所以为法律就是在于他的公正性和公信力。?0÷`?0^·{小??说_t网| o°免÷费??3阅|±[读<一旦个人逾越法律的界限,动用私刑去凭个人喜好断案,那不仅会造成大面积的冤假错案,而且会动摇整个社会的治理基础。
当然,在古代,如东厂、锦衣卫这类的无法机关还是有的,但是这些更多的还是服务于皇权。普通百姓之间,尤其一些小说主角,想以私刑来显示自己的正义感,有点过于无法无天了。你不是替天行道,你是触犯法律。
在历史小说和穿越设定里,主角“劫富济贫”“当街打死恶霸”甚至“自建牢狱、私设刑堂”仿佛天经地义。但在真实历史中,这类行为大多被称为“私刑”、“自擅刑罚”,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唐律》《宋刑统》《大明律》等法典中都明确规定,凡“非官擅刑”,轻则杖责,重则充军、斩首。
中国古代法治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刑不得私”,即任何惩罚行为都必须由有法定权力的官府依律行之。民间即使遭受冤屈,也只能通过“呈诉”“鸣冤”等法定渠道解决,哪怕再愤怒,也不能以暴制暴。否则,不仅不能伸冤,反而会坐实“造乱”、“聚众斗殴”之名。
古代官府对“私设公堂”十分敏感,视为挑衅政权。在封建政体下,维护“独占刑罚权”是统治者的基本逻辑。′1-3\3,t·x_t..?c/o.m′如果百姓都能随意处置别人,那朝廷的法律、刑狱系统、地方官权威就形同虚设。因此,“私设公堂”不仅是犯法,更是政治挑衅。
例如明清两代,地方豪绅如自设家丁、堂审仆役、拷打乡人,即便原本是“清理门户”,也可能被参以“僭越律例”、“扰乱民安”。《清会典事例》规定:“凡百姓聚众断案,虽无伤命,仍治以私议之罪。”而朝廷对此类事尤其严打,“私审者即刑,听讼者即罪,群聚者连坐”。
哪怕是父母家主,对族人施刑也有限度。在某些穿越小说中,主角常常“当家作主”,随意抽打犯错下人或弟弟,这在真实历史中也不可能随便施为。古代虽有“家法”,但家主只能在礼仪范围内“家训”,不得施加严重刑罚。尤其“打死仆人”、“鞭打亲族”,都将受到官府严查。
例如《大明律》中明文写道:“家长笞杀妻妾仆婢者,拟以故杀论。”就是说哪怕是家主,动用致命私刑仍属杀人罪。到了清代,家长权力进一步收窄,州县衙门对“虐仆”“虐妻”的案子高度重视,尤其怕激起民怨,破坏宗族秩序。
“路见不平拔刀相助”?在律法中属于斗殴与越权。历史上并不鼓励普通人“行侠仗义”,因为这往往带来群体暴力事件。=@)完°3*本±?&神{站¨?° .)%首D发?清律中写得很清楚,“凡聚众斗殴,不问主次,皆以斗者论”,就是说你哪怕是替人出头,只要动手,就要追责。私刑不因“正义”目的而合法,只有官府有执法资格。
而在宋代,地方治安混乱时,出现过民团维稳,但这种“义团”也需官府许可,编制在保甲制度或民壮体系之下。擅自组织打人拘人者,一律视为“私役私兵”,重罪追查。
私刑的本质是“僭越官权”,是对朝廷司法垄断的挑战。在宋代,如果乡绅擅审盗贼案件,哪怕断得再准,也必须交官;若先刑后报,就会被定“侵夺公职”之罪。明清时期更严格,连村长、保正、牌头也只能报案,不得施刑,哪怕打耳光都算越权。
《明律·刑律》有云:“凡非官私讯,杖六十。”即便你查得清、断得明,也不可越过“讼审职官”。这套逻辑体现了帝国体制对“司法合法性”的强调:只有官府说了算,其他人说了不算,谁都不准“僭用天子刑”。
有人设想,如果主角加入了县衙,就能随意拷打犯人逼口供。这也不合史实。唐宋明清的刑狱制度里,哪怕是捕快、司吏,拷打也需上报并备案,必须“奉刑部令”、“奉县丞批”,私刑者将以“擅刑重责”。
明清尤其严禁“刑讯逼供”,如有错判,主审官员需“抵命偿命”。着名的“狱讼冤案”往往不是因为没有口供,而是因为“刑逼妄认”。比如《清实录》中记载:某县衙以夹棍逼供致死,事发后知县被罢黜,司吏流放,捕快斩首。
一些大族设有“义庄”,内部调解族中纷争,处理轻微财产或婚姻纠葛。但这种“义审”须限于“不涉刑命”、“不扰他人”、“不设刑罚”。若擅用杖刑、关押,官府必然严查。
清代浙江布政使衙门曾因嘉兴某族“义审”打死庶人,连坐当事三十余人。此案警示朝野,“义审者非狱讼也,不得涉私刑;私刑者即贼盗耳”。因此,哪怕你是大族族长、地方望族,也不能随便惩人,私审即坐实“非法”。
“挖地牢、挂锁链”是重罪。一些小说描写主角挖地牢囚禁仇人、关押盗贼等,其实古代法律对此极为敏感。《大清律》中有“私设牢狱”条款,明确指出:“凡私囚人者,处徒三年;致死者,以故杀论。”即便你抓的是通缉犯,没有官府命令,也不能关押,否则就成了“非法剥夺人身自由”。
有名的“安庆义勇案”就属此类:一地士绅自设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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