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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以私刑替天行道,真以为是义举吗?(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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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擒盗,用柴房关人逼供致死,事后朝廷追责,抄家充军。所以,那些“自家地牢”“审讯密室”“奴仆监禁”等情节,在真实历史里不是“智慧”,而是自找灭门。
古代刑律极为重视命案,一旦死人,必须入“刑名科”,由府、道、刑部三级审理,称为“三复奏”。哪怕是杀的是“盗匪”、“淫邪”、“奸妾”,也必须查明缘由、验尸、验伤、立卷、送京。如程序不全,即判为“越刑”。
你“看不惯”“替人出头”打死人,律法不会管你的动机,只认你“越权行刑”。这种案件若审理发现你擅刑,极易被定“故杀”,可能会押赴菜市口,而不是被歌功颂德。
“不经官吏而断事”是明令禁止的司法大忌。私刑的本质是“僭越法统”。不管你是什么身份,是“正义大侠”“清官后人”,只要不经官府,私自施刑,皆属违法。唐律中明确禁止“代官断狱”;宋代《刑统》进一步规定:“凡百姓断事,不听公议者,并论私断。”
这也说明古代社会对“执法”有极高要求,强调“审有司、讯有吏、判有法”。任何人哪怕理由正当,也不得代替朝廷执法。否则,就是挑战王法、冲击秩序、扰乱纲常,其罪之重,并不在“动机”,而在“行为”。
私刑在古代并不是“义行”,而是违法。它破坏国家法治秩序,动摇基层统治根基。无论是士人、乡绅,还是侠客、仆人,只要越权施刑,就必然遭遇官府追查和律法制裁。法律不许“以暴制暴”,更不容“民间设刑”。那些小说中的“打完就跑”“私审就放人”,在历史现实中,不仅行不通,还极可能被抄家灭族。权力必须在制度内行使,才称正义;离开律法的“正义”,就是动乱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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