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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十一到十五世纪的东南亚(1/5)
第一节;越南
李朝的封建统治李朝统治时期(1010-1225年),越南封建社会进入新的阶段。这时的社会生产力有所提高,行政制度也实行了改革,封建统治巩固起来,首都升龙成为国家的中心。黎朝时全国分十道,由武官治理。李朝改分为二十四路,由文官知府治理。仁宗时(1072-1127年),规定中央官职分文武两班,分别以尚书与都统为首。地方路(府)下有州,设有州牧;最基层地方单位为社,设社官,管理登记官位、年龄、兵役以及税收和征发徭役等事。1042年编成的刑书,是越南第一部成文法。其中有偷牛者杖一百、禁止买卖满十八岁的男子为奴等规定,目的是为保证庄园的生产,以利于封建主的剥削和统治。
越南南部的占婆国,大约在6世纪以后开始向封建社会过渡。11 世纪中,李朝屡次进攻占婆。1044年斩占婆王首,俘虏五千余人。1069 年占婆进攻越南,李朝还击,俘虏占婆国王,合并占婆北部一部分领土。李朝统治者在实力逐渐增强后,于1075年派李常杰和宗亶分海陆进攻中国宋朝,占邕、钦两州。次年,宋军入越,富良遭遇战中双方都损失严重。1079年议和,宋军撤出越南。李公蕴即位之初,下令免税三年,贫户积欠捐税皆豁免。又开凿沟渠,修筑堤坝,以利灌溉。李太宗(1028-1054年)在战败占婆后,把五千战俘沦为农奴,开垦林地,辟为庄园。李神宗(1128一1138年)时,每年令士兵回乡耕作六个月。这些措施有利于农业生产的恢复,封建统治者遂得剥削更多的农民剩余劳动。由战俘或囚徒开垦的庄园,称为“坊邑”,归王室所有,收成也完全属于宫廷。王家分封给功臣的食邑,称为“拓刀田”;赐给公主的领地,称为汤沐邑;施舍给僧侣的为寺田。这些土地上的生产者主要是依附佃农和部分家奴。也存在着村田和农民的私有地。法律允许土地买卖,因而农民的私有地不断为豪右所兼并。政府为保护封建主利益,还规定出卖或出典逾二十年的土地都不得赎回。
手工业技术也有发展。7世纪时,李朝向唐朝贡纳纱绸,到12世纪给宋朝的贡品中就出现“龙璇花缎”这样精致的丝织品。但手工业仍由国家垄断。首都有官办的手工作坊,铸造钱币、兵器等。王室经常从民间征调女织工、土木工匠,为王家服役。私人手工业者被课重税,很难发展。农村中的手工业还没有和农业分离。
商业中心是首都升龙,商业由国家垄断。平原地带把食盐、铁器、酱油等运往山区,换回各种水果、象牙、犀角、香料等。国外贸易也十分兴盛,除和中国有传统贸易外,开始和暹罗及南洋通商。政府特辟云屯港,鼓励外国商人来越南贸易。货币随商业的发展而出现,称为“明道钱”。
12世纪末到13世纪初,李朝政治腐败,加紧剥削人民,又连年天灾,瘟疫不断。1192、1198、1208和1212四年,在驩州、爱州和鸿州都爆发农民起义。起义军切断交通,使各地统治机构陷干瘫痪。时李朝女主年少,为陈守度所迫,让位给她丈夫陈日,陈日贾即陈守度的侄子。李朝从此结束,开始了陈朝(1225-1440年)。
封建社会的发展陈朝的土地关系和李朝统治时期基本相同。所有土地名义上都为王家所有,除一部分留作国王支配的国库田以外,大部分分配给宗室和宠臣。村田和私田继续存在。村田是属于农村公社的土地,每个村社成员都有权使用。私田是个人占有的土地,须向国家缴纳赋税。
陈朝初期奖励开荒,垦田面积大大增加。又开浚沟渠河道,引水灌田。士兵在服役一个时期后,可以许其回乡种田,需要时再征调。这些措施是李朝农业政策的继续,目的在于保证兵源和财源。手工业和商业也比以前发达。升龙街道分为六十一坊,手工业者和商人都各有固定的街坊。有的行业还出现同行组织,手工业逐渐摆脱了政府的控制。1226年,陈太宗统一币制。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影响渗入农村,因之货币地租开始与实物地租并行。这些都标志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但随着货币经济的发达,高利贷盛行,农民私田和村田不断落入高利贷者和富裕农民之手。贵族官僚更兼并成风,随意圈占土地。
陈朝时越南独立已二百多年,民族文化有显著发展。陈太宗(1225-1258年)设国学,奖励儒学。黎文休撰《大越史记》三十卷,是越南第一部正史。13世纪末,本国文字“字喃”在利用汉字的基础上创成,①代替过去长期使用的汉文,促进了越南民族文化的发展。13和14世纪,出现许多用字喃写作的诗人和作家,如韩诠就被后人称为越南文学之父。
反抗元朝侵略的斗争13世纪后期,元朝统治者三次进犯越南。1257 年,忽必烈派使臣劝降,为陈日所囚,战争于是爆发。元军从大理沿红河侵入升龙,国王出走海岛。元兵在遭到抵抗后退回云南,但仍威迫陈朝三年进贡一次。1284年,元军第二次进犯,攻陷升龙,并由海路攻取占婆,包抄义安。越南南北受敌,王廷退到清化。民族英雄陈国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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